,中国海监漳州市支队协助芗城区人民法院对东山县杏陈镇前何村以及东山县杏陈镇大产盐场两位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从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中强制划拨罚款、逾期加处罚款及案件执行费等款项157633.8元,并上缴至国库。其中,前何村案件罚款8450元、逾期加处罚款61854元、执行费955元,大产盐场罚款10240元、逾期加处罚款为74956.8元、执行费1178元。
2006年,中国海监漳州市支队在巡查中查获东山县杏陈镇前何村以及东山县杏陈镇大产盐场无证用海等两起案件。在查清案件事实并充分提取证据后,执法人员于2007年分别向两位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两位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经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多次出发《催款通知书》和《关于限期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通知》,大产盐场违法当事人缴交部分罚款,前何村违法当事人则未缴纳罚款。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向芗城区法院申请对两位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芗城区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但是当事人仍然拒不配合履行处罚决定,态度较为恶劣。芗城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再次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今年7月29日,中国海监漳州市支队与芗城区法院果断采取行动,冻结了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并从中强制划拨当事人所欠的罚款、逾期加处罚款及案件执行费等款项到国库,成功以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通过此次对这两起案件的强制执行,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威严,震慑了违法当事人,教育了广大群众,保护了我市依法用海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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